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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建先与陈君叶、贾先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先,陈君叶,贾先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591号原告:刘建先,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存,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君叶,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路,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先桃,男,汉族,1966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刘建先诉被告陈君叶、贾先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陈君叶的委托代理人戴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先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建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和材料款456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8日被告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建安徽晶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宏财富广场”商住楼,工程造价1520元/平方米(包死价,含水电消防等)。2012年4月18日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任命贾先桃为该工程总负责人,甘结淼、陈君叶、郑菊叶为该工程副负责人。2012年6月10日陈君叶和贾先桃将该工程水电承包给我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进入工地组织施工,产生人工费和材料款共计45650元。后因被告原因,安徽晶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先桃和陈君叶系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职工,2012年6月10日,陈君叶代表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刘建先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陈君叶和贾先桃代表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200000元,陈君叶签订合同及陈君叶和贾先桃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刘建先提起要求陈君叶、贾先桃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人工费和材料款45650元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也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