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黑志宝与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一村民小组、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志宝,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一村民小组,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黑志宝,男,1970年7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乃明(村民小组长),男,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雄(村民小组长),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黑志宝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2323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一村民小组、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一村民小组、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王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履行了应给付的全部款项20000元及应承担的执行费200元,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26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