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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文杰与被告李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杰,李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176号原告:崔文杰,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被告:李明明,男,成人,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魏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杰与被告李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杰以与被告李明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以实际给付啤酒款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文杰负担。审判员  韩静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建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