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成华与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华,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47号原告:赵成华,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068059404U。法定代表人:许邦中。原告赵成华与被告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赵成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赵成华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