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关分社与李星、李育、张英、常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关分社,李星,李育,张英,常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关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77号。负责人杜新华,任主任。被执行人李星,男,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李育,男,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张英,男,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常亚红,女,汉族,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关分社与被执行人李星、张英、张英、常亚红借款合同一案中,已执行4425元,余款四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303执76号案件中4425元部分的执行。二、不足部分申请人可另行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