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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龙治宇与谢国平、龙德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治宇,谢国平,龙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龙治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谢国平,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本科文化,住赫章县。被执行人龙德志,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龙治宇与被执行人谢国平、龙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国平、龙德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治宇,于2017-01-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国平已经辞职,无固定收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龙德志在被我院扣划一万元存款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龙治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国平已经辞职,无固定收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龙德志在被我院扣划一万元存款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龙治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翼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