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第9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锋君与李国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君,李国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第9884号原告:张锋君,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李国景,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张锋君与被告李国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1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开始,原告向法人为李国景的佛山市南海区德罗堡门窗厂提供中空玻璃,该厂由于经营出现问题于2016年10月倒闭。经追讨,被告同意先给我一部分欠款,剩余的4151元写下欠条,并答应在2017年1月25日还清。可是到现在也没有还,原告于是起诉。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原告4151元,支付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等。被告未能还款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项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4151元予原告张锋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函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