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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卢潇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卢潇雨,施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80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执行人卢潇雨,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施江斌,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潇雨,施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冬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