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李涛与被申请人魏高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李涛,魏高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209号申请人:梁李涛,女,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祁庄行政村石楼庄。被申请人:魏高玲,女,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祁庄行政村吴庄**号。申请人梁李涛与被申请人魏高玲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李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高玲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高玲的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