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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穆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77号原告:穆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沧州市东光县。被告:关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穆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穆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穆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