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穆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77号原告:穆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沧州市东光县。被告:关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穆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穆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穆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