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桂华与邱卫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华,邱卫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234号原告:任桂华,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民族,居民,现住龙口市。被告:邱卫强,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民族,居民,现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湖,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龙口市。原告任桂华与被告邱卫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任桂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任桂华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