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2015年7月30日,我院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948-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佛三法执字第94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在衡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并将查封结果及送达回证及时函告和邮寄给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委托查封事项已于2015年7月30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珠执字第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