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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抗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德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德思,陈春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抗2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0717628-8。法定代表人:陈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德思,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春生,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申诉人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夏德思、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7]340000000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道林审判员  曹化元审判员  汪慧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