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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5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河滨路(滦平县滦平镇瓜园村)。法定代表人:佘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