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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孔青兰与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青兰,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122号原告孔青兰,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张荣财、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峰,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青兰诉被告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孔青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青兰诉被告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孔青兰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峰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青兰撤回对被告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孔青兰负担。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艾带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