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国瑞诈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刑初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瑞,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27日被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8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移送至鲁山县公安局,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宽芳,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瑞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6)豫0423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王国瑞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月24日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健桥、闫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瑞及其辩护人张宽芳、陈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国瑞得知鲁山县赵村乡居民张某2欲收购河南省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便谎称已征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同意,以需先支付股份转让费用为由,骗得张某2现金100万元。张某2发现受骗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人王国瑞退还65万元,余款拒不退还。二、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国瑞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枣乡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委西门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安阳市滑县居民杜某驾驶的豫J×××××小型轿车相撞。内黄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王国瑞抓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国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6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国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被告人王国瑞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对其判处。被告人王国瑞对公诉机关指控指控的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予认可。辩称张某2没有委托其办理过河南省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其收到张某2100万元,是被害人张某2委托其办理采矿证的费用,因采矿证无法办理,其退给了张某265万元钱,剩余35万元钱没有退,是因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王国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国瑞得知鲁山县赵村乡居民张某2欲收购河南省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便谎称已征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同意,以需先支付股份转让费用为由,于2011年6月6日欺骗张某2给其打款100万元。张某2发现受骗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人王国瑞于当月22日退还张某265万元,余款35万元拒不退还。二、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国瑞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枣乡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委西门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安阳市滑县居民杜某驾驶的豫J×××××小型轿车相撞。内黄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王国瑞抓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国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6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国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国瑞赔偿被害人杜某修车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上述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内黄县公安局马上派出所证明,证实王国瑞因合同诈骗,于2012年8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案发证明、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国瑞因危险驾驶及变造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抓获,经警方询问得知其真实姓名叫王国瑞,系鲁山县公安局上网逃犯,内黄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3日将王国瑞移交至鲁山县公安局的事实。3、内黄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内黄县公安局经对2016.7.27安阳内黄县王国瑞危险驾驶案进行审查,认为应由鲁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理,并决定将该案移送鲁山县公安局管辖的有关情况。4、联合采矿协议书,证实甲方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县平沟铁矿与乙方(阎某2、岳某、贾某)签订了联合开采属于甲方探矿证范围的部分资源的协议。5、转让协议,证实转让人阎某2、岳某、贾某于2011年5月3日与张某2鉴定协议,转让人阎某2、岳某、贾某愿意把2008年3月31日与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县平沟铁矿签订的联合采矿协议中所享有的权益转让给张某2以抵偿其欠张某2200万元债务的事实。6、收条、存款凭条,证明被告人王国瑞于2011年6月6日收到张某2现金壹佰万元整。7、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证实2011年6月21日王国瑞给闫建通发短信,要求闫建通将该短信发给张某2,6月22日经协商再由张某2按王国瑞的要求将内容为“王国瑞给张某2打款后,100万元收条和打款凭证作废,先付65万元,下余部分由阎某1担保,双方算账后付清,打款凭证和手机短信为证,张某2,担保人阎某1,2011年6月22日”的短信发给王国瑞,王国瑞才给张某2打款65万元的事实。亦证明了被告人王国瑞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235万元财物的主观故意。8、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明通过阎某1介绍给王国瑞100万元让买下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后得知王国瑞根本没有找公司法人或股东说过此事,在多次追要下,王国瑞退还65万元,下余35万元至今未退还的事实。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王国瑞在多年前,找到自己说要用其身份证在信用社办个卡他好用,当时王国瑞说是他为了转账方便,这个卡一直是王国瑞持有使用着。这个卡上面所有的交易自己不知道。10、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李某2以前不认识张某2,在2011年6月份的时候,李某2和王国瑞一起在郑州,通过王国瑞的介绍认识了鲁山人张某2,当时听王国瑞说这个张某2给他打钱,是让他帮张某2买董某2在新乡的公司,在郑州一个银行张某2给王国瑞的卡上打100万元,王国瑞说这100万元因为董某2在新乡投资这个公司(具体名字不知道)在南召县购买有矿,张某2想通过王国瑞买董某2在新乡投资这个公司实际上是为了南召县这个矿山,当时张某2给王国瑞打入这100万元时李某2在场。当时王国瑞收到这100万元回到安阳后,李某2问过王国瑞,张某2出这100万元能不能把公司买下,王国瑞说不能,就是想骗张三哩。李某2曾跟王国瑞一起在安阳市区一个农村信用社营业部,王国瑞把收到张某2的100万元往李某1的卡上面存过钱,李某1是安阳市内黄县人,李某1与王国瑞是朋友,王国瑞以李某1的名义办一个银行卡,这个卡王国瑞用着,王国瑞给李某2说过将钱存入李某1的卡上是防止别人查。王国瑞收到张某2钱后,没有停多长时间,王国瑞给李某2说鲁山的这张某2联系让退钱,不退按诈骗告王国瑞。王国瑞给李某2说他也咨询过别人,人家给王国瑞讲这钱得给张某2退点,退点是经济纠纷,不退的话就构成诈骗了。后来王国瑞给张某2退有65万元,剩余的钱不退了的事实。11、证人王某、董某1、董某2证言,证实王国瑞就没有找他们这些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谈过公司转让的情况。董某1另证实在2011年8月下旬,被王国瑞诈骗后张某2又通过其他关系,经与董某2协商,张某2出资5万元,占公司10%股份的事实。12、证人阎某1证言,证实闫建通、张某2与王国瑞在鲁山县张某2的烟酒门市部的二楼经协商,王国瑞答应将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股份过户到张某2名下,张某2承诺给王国瑞130万元,前期先给100万元,张某2是通过自己给王国瑞打款100万元,后在其崔要下退还65万元,下余35万元经多次催要没有退还的事实。另证实闫建通与阎某2、岳某、贾某和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这联合采矿协议的事与张某2没有关系,张某2在2011年5月23日之前就没有参与平沟铁矿的经营。闫建通本人及平沟铁矿与王国瑞不存在经济纠纷。13、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贾某、岳某、阎某2合伙投资的铁选厂转给张某2的事实。14、证人阎某2、岳某、贾某证言,证明2008年的时候,闫建昌和岳某、贾某与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联合采矿协议书的事实及在2010年快年底的时候,因资金周转困难,出面找住张某2,借张某2200万元,利息是月息3分。后因无力偿还借款,于2011年5月3日与张某2鉴定协议,三人愿意把2008年3月31日与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县平沟铁矿签订的联合采矿协议中所享有的权益转让给张某2以抵偿其欠张某2200万元债务的事实。岳某另证实,王国瑞说矿山上面因为塌方垫付过费用,但所说的塌方就不在给我们所划定的矿区范围,距离较远,与我们没有关系。探矿证就不用年审,这矿山就没有采矿证,不存在年审费用。15、证人刘某1、刘某2、孟某证言,证实“张某2在2008年、2009年的时候就参与平沟铁矿的经营的事情”均是王国瑞提供的假证据。1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南召县成立了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某1从工信局抽调到这个办公室一直到2011年4月结束。矿产资源整顿办公室不管办证,王国瑞没有找过张某1办理过相关手续。也没有委托其帮忙办理过相关手续。另证实2012年的时候王国瑞电话给其联系过,内容大概是让张某1给王国瑞出一个证明,证明王国瑞在铁矿上干过,还有为这个铁矿办过手续。证实在2012年时王国瑞掩盖自己罪行的行为。17、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在2011年前后,王国瑞没有找其办理过探矿证续证或采矿证的相关事宜。18、被告人王国瑞供述,供述了其收到张某2100万元,其退给了张某265万元钱,剩余35万元钱没有退的事实。上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国瑞供述,对其伪造驾驶证及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杜某陈述,证实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与其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的有关情况。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王国瑞套用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4、乙醇鉴定意见,证实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国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6mg/100ml,属醉酒。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国瑞酒后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证实被告人王国瑞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7、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国瑞赔偿被害人杜某修车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8、案发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王国瑞的情况。上述诈骗罪及危险驾驶罪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国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国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国瑞以收购河南省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需支付股份转让费为由,谎称已征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同意,骗取张某2钱款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人闫建通、李某2、董某2、董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国瑞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解及被告人王国瑞辩解的收到张某2钱款是帮张某2办理采矿证的费用,而不是帮张某2购买新乡市华祥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案发后有35万元没有退还是因为与被害人张某2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理由,均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鉴于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国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上述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艳阳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高 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昭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