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678号。被执行人杨森,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族,满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杨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6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