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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秦爱娟与江苏虹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娟,江苏虹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746号原告:秦爱娟,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盐城市大丰区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虹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秦爱娟与被告江苏虹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爱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爱娟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