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兰兰、陈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兰,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7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兰兰,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市场开发中心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凯,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凯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凯在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1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