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龚万锷与陈巧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万锷,陈巧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915号原告:龚万锷,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巧燕,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龚万锷与被告陈巧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龚万锷于2017年8月7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万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万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万锷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