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严1、严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严克,严1,严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3369号原告:冯某某,女,193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克,男,1954年11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中山路***号***室。被告:严1,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2,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严克、严1、严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