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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建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建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343号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金水湾小区,组织机构代码91361028MA35G6CQX0。法定代表人:袁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华,男,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建飞,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佳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