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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国林与张海红、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林,张海红,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天鹅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399号原告:马国林,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华,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红,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60号(荆州海关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李明英。被告: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天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方国。原告马国林与被告张海红、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马国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马国林负担。审判员  陈陵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齐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