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前旺与王晓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旺,王晓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789号原告:王前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梅,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节雨,系王晓梅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前旺与被告王晓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3月15日至5月22日为鉴定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王前旺负担。审判员 傅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