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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34溧阳市天恒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海诺船用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天恒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溧阳市海诺船用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34号之一申请人:溧阳市天恒涂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002292X7,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42号3。法定代表人彭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溧阳市海诺船用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535774XN,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戴北杨树垛路18号。法定代表人管志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溧阳市天恒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海诺船用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海诺船用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彭俊杰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海诺船用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为7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俊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