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9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德敏与郝孟云、郭振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敏,郝孟云,郭振海,赵海军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816号原告:马德敏,男,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兰,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亲戚。被告郝孟云,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郭振海,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告赵海军,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马德敏与被告郝孟云、郭振海、赵海军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认为,本案与(2017)冀0591民初811号原告郭振海诉被告郝孟云、马德敏、马海英、马贵兰、赵海军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系基于同一分配分案,该案我院已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591民初811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武涵伟审 判 员  周石磊人民陪审员  吕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傲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