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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胜楠与蔡吉生、周安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楠,蔡吉生,周安枝,蔡先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770号原告:王胜楠,女,2011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蔡吉生,男,1949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周安枝,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蔡先国,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王胜楠与被告蔡吉生、周安枝、蔡先国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胜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胜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胜楠负担。审判员  王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