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振国与石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振国,石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74号之一申请人:于振国被申请人:石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国诉被告石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振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占彬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