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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务农。2017年1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鄢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9时30分,被告人胡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粤b×××××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洪湖市乌林镇胡范一桥路段,与被害人胡某乙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胡某乙左眼破裂。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被告人胡某甲打电话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胡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胡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7mg/100ml。经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乙不负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b×××××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洪湖市龙口镇往新堤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103省道洪湖市乌林镇胡范一桥路段时,与对向胡某乙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乙左眼球破裂。经洪湖兴中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胡某乙左眼外伤后视力下降,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viii(八)级。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胡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7mg/100ml。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胡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某乙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胡某乙的家属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胡某甲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的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胡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款项已付清,得到被害人胡某乙对被告人胡某甲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洪湖市公安局出具的发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胡某乙的病历资料、医疗费单据及相关审查意见,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代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洪湖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洪湖兴中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图。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右侧通行,因而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 琼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人民陪审员  袁承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雷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