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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剑波与侯祯贞何志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波,何志容,侯祯贞,侯祯习,侯国祥,广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246号原告:吴剑波,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志容,女,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侯祯贞,女,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侯祯习,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理人:何志容,女,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侯国祥,男,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广才英,女,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波与被告何志容、侯祯贞、侯祯习、侯国祥、广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剑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剑波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