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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李启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李启海,郑继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13号综合楼C座一楼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683000032716。负责人:宋文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海,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继锋,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启海、郑继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郑继锋的户籍地在陕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美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