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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刚太与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刚太,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076号原告:杜刚太,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董事长。被告:河南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阳镇与南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卫寒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刚太诉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顺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杜刚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商砼款495万元,赔偿损失107.6625万元,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加50%罚息赔偿损失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0日,两个被告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承包第二被告开发的鲁山县“平安华府”住宅小区7、8、9、10号楼的建设工程。原告为第一被告供应商砼,经结算,第一被告欠到原告商砼款495万元,承诺2014年12月16日-2015年2月16日前还清。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清偿商砼款,原告在索要过程中,2015年7月7日与第二被告及其第一被告达成了三方合同,当时第一被告授权的平安华府工程负责人余波平在合同上面签字。三方合同约定主要内容:甲方将开发的平安华庭项目1号楼的部分门面房所有权签给原告,原告继续为甲方开发的平安华府、平安华庭工程供应商砼,最后对门面房价款和商砼款进行结算。但当原告要求结算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诉诸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公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亦无法向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不明确而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刚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9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炳阳人民陪审员  林玲玲人民陪审员  陈泉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