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海孟与丽水市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孟,丽水市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680号原告:赵海孟,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勇,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99539893Y。法定代表人:陈平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孟与被告丽水市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海孟负担。审 判 员 黄祖培二O一七年八月一无代书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