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水旺与佛山市顺德区浚熙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旺,佛山市顺德区浚熙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水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山市顺德区浚熙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居委会沙滩路43号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黄锦辉。原告张水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浚熙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浚熙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水旺支付货款145775.7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871.63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浚熙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水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浚熙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查询,发现厂房内有机器设备、材料等一批,经查明上述财产被本院另案[(2017)粤0606执288号]首封,本院依法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待上述财产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5221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查封的设备、材料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4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