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季铁吾与李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铁吾,李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409号原告:季铁吾(JITIEWU),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建安,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洪江市。原告季铁吾(JITIEWU)为与被告李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旭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占芬、叶慧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季铁吾(JITIEWU)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铁吾(JITIEWU)诉称:2004年1月10日,被告李建安承包丽水市国泰针织有限公司制袜车间没有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作起动资金,并出具一张借条,证人张某,约定每月利息175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计仍未归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建安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护照及中文翻译件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之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借条、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斯洛代克共和国国籍,故本案属涉外商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原告选择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付息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所举证据和适用法律放弃抗辩、质证和选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季铁吾(JITIEWU)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4年1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5元,由被告李建安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季铁吾(JITIEWU)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勇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军?PAGE??-?PAGE?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