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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立彬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782号原告:吴立彬,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海林市城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索世儒,总经理。原告吴立彬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立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立彬负担。审判员  卞熙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