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源农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郑香保、靳军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源农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郑香保,靳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68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源农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程,总经理。被申请人:郑香保,住址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靳军会,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源农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香保、靳军会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区脸一间,面积53.6平方米,价值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郑香保、靳军会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号房屋一套,面积111.96平方,价值3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郑香保、靳军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担保人赵娜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开户行:交通银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卡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源农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香保、靳军会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区脸一间,面积53.6平方米,价值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郑香保、靳军会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号房屋一套,面积111.96平方,价值3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郑香保、靳军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二、冻结担保人赵娜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开户行:交通银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卡号×××)。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源农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李滢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