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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晓婷、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婷,姚玲,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姚玲,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婷与被执行人姚玲、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玲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2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