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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兴春、沙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春,沙猛,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春,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沙猛,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沙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春与被执行人沙猛、沙伟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沙猛、沙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