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兴春、沙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春,沙猛,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春,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沙猛,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沙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春与被执行人沙猛、沙伟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沙猛、沙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