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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霞诉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728号原告:陈霞,女,汉族。被告: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恒昌花园综合2号楼3号商铺。原告陈霞与被告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霞于2017年8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霞承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