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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廷东与方德伟、张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东,方德伟,张齐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21号原告:王廷东,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春治,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德伟,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第三人:张齐阳,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东诉被告方德伟、第三人张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开庭传票,查明该地址查无此人。后经询问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现住址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因此,本案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