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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旭、王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旭,王建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92号申请人:刘旭,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林,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建锋,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旭与被申请人王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旭称: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过程中,仲裁委没有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给刘旭,于2017年5月15日直接告知了仲裁员和开庭时间,违背了《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剥夺了刘旭的相关权利。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王建锋称,一、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委先通过电话通知、邮寄方式依法向刘旭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但未送达,后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仲裁开庭时,刘旭委托律师出庭,对于仲裁委送达程序未提出异议。现又以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刘旭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0935号裁决,裁决:刘旭应偿还王建锋借款本金146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以14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另查明: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在《大河报》AI08版以公告方式向刘旭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刘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委主任指定楚建萍为独任仲裁员开庭审理,刘旭参加开庭时未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郑州仲裁委员会依法通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刘旭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名册,未剥夺刘旭的相关权利,刘旭开庭时对仲裁程序亦未提出异议,故仲裁的程序并不违法。申请人刘旭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可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旭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刘旭负担。审判长  朱梅审判员  秦宇审判员  邱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