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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江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江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368号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铁二村34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坤。被告:内江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62-E117号。负责人:王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江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攀枝花市良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