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514号原告:曾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慧,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成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