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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514号原告:曾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慧,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成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