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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金、薛国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金,薛国琴,虞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38号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小金,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薛国琴,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虞仲英,女,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小金、薛国琴、虞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金、薛国琴、虞仲英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