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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峰、张丽与李朋、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张丽,李朋,李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478号原告:李峰,男。原告:张丽,女。被告:李朋,男。被告:李彬彬,女。原告李峰、张丽与被告李朋、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李彬彬无法联系,二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对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峰、张丽对李彬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枫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曲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