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峰、张丽与李朋、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张丽,李朋,李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478号原告:李峰,男。原告:张丽,女。被告:李朋,男。被告:李彬彬,女。原告李峰、张丽与被告李朋、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李彬彬无法联系,二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对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峰、张丽对李彬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枫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曲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