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忠与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忠,黄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788号原告:李志忠,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誉荣荣,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明,曾用名姚慧弟,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现租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李志忠与被告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誉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年初被告黄志明以承接右江区那西屯农村房屋改造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8000元,并约定工程竣工后归还,但被告在工程竣工后取得工程款时并未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才于2015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一张38000元欠条,至今仍然分文未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志明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黄志明向其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38000元。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未予质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黄志明尚欠原告李志忠借款人民币38000元,应当予以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忠借款人民币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黄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兰苏审 判 员 李玮全人民陪审员 黄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