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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戎、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戎,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东,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元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戎,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解放西路100号-2。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燕,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戎、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戎、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燕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戎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阳光水榭花园7幢202室房屋,执行中本院已予以续封,因该房屋涉及较大金额的抵押权,且本院查封系轮候,暂无法处置;审理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戎名下位于吴中区临湖镇东泰花园22幢5室的房屋,因涉及抵押权,已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拍卖处理,无余款可供分配。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应银行帐号,但帐号上无足以清偿债务的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