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光彬、杨菊青计生非诉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光彬,杨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元文,局长。被执行人杨光彬,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杨菊青,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苗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光彬、杨菊青计生非诉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以人民币25500元为限,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菊青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光彬、杨菊青已主动到固本乡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达成分期履行缴纳协议,对于余下部分社会抚养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征收,不再申请本院执行。为此,本院决定依法对上述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菊青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菊青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启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清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