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小春与张健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春,张健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727号原告许小春,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许瑞勇,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斌,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告许小春与被告张健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许小春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平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