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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小春与张健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春,张健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727号原告许小春,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许瑞勇,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斌,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告许小春与被告张健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许小春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平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保莲